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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邵征地告字JK〔2019〕1号) | ||||||||||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02 10:34 |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 ||||||||||
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 公 告 邵征地告字JK〔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邵阳市桑德锂电池资源化循环利用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用地批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8)政国土字第1193号](见附件)。 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双清区爱莲街道云十村(原长林村)、砂塘村(原宝笼村),四至详见用地红线图(见附件)。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双清区爱莲街道云十村(原长林村)、砂塘村(原宝笼村)。本次征收(使用)土地25.1681公顷。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双清区爱莲街道云十村(原长林村)、砂塘村(原宝笼村)的土地按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补偿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水田2700元/亩、旱土1800元/亩、水塘或山塘2700元/亩、成片林地8000元/亩。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机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予配合的,征收机构可以以公证方式采取照相、摄像等措施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示,作为实施补偿安置的依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执行。 六、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违法违章建筑物及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对用地批文不服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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